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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四次去到钦州市钦南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工地,盗走该公司架设在此处的未通电的电缆3条共计2589米,盗后将电缆出卖给过路收废旧的人。

经鉴证,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262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和物证;失主黄奎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振祥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龙湾分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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