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长汀县**镇**路**号**室**村**路**号)。2009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5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长汀县大同**村**小区**栋**室门外,用扫把伸入房内把门打开后进入室内,将7个银元及人民币600元盗走后离开现场。案发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住所查获被盗的7个银元并进行了扣押,7个银元经长汀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后由公安民警发还被害人朱某某。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600元并由公安民警发还被害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人员基本信息表、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领条;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盗窃罪,应当从重处罚;属入户盗窃,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所盗窃物品被查获退还被害人、所盗窃赃款由家属代为退出后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瑞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长汀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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