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舥艚片区**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 于2020年9月1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某先后5次进入其出租给被害人向文某某位于龙港市友谊街55号4楼前间卧室内盗取现金,累计达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进入其出租给被害人向文某某的龙港市友谊街55号4楼卧室内,盗走被害人放在房间衣柜内黑色单肩皮包里现金100元;
2.同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进入其出租给被害人向文某某的龙港市友谊街55号4楼卧室内,盗走被害人放在房间衣柜内黑色单肩皮包里现金100元;
3.同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进入其出租给被害人向文某某的龙港市友谊街55号4楼卧室内,盗走被害人放在房间衣柜内黑色单肩皮包里现金100元;
4.同年9月8日10时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进入其出租给被害人向文某某的龙港市友谊街55号4楼卧室内,盗走被害人放在房间衣柜内黑色单肩皮包里现金100元;
5.同年9月17日16时3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进入其出租给被害人向文某某的龙港市友谊街55号4楼卧室内,盗走被害人放在房间衣柜内黑色单肩皮包里现金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方已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向文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向文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文军
检察官助理:汤晓彬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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