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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9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8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传去至本市龙圩区广信路9号“三顾冒菜”店内,趁被害人陈某某不注意之机,将陈某某的双肩背包盗走,并在包内盗得人民币3000元。

2.2019年12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去至本市龙圩区龙圩镇“喜运来”快餐店内,趁店内老板不注意之机,上到二楼被害人黎某某所住的房内,盗走黎某某人民币200元及金戒指一个、金耳环一个。事后,黄某某以2500元将该金戒指、金耳环卖给寄当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婷婷

检察官助理:谢锦昌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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