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7********,汉族,文盲,务农,广东省高州市现住址高州市********号。无前科。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晚上窜到高州市**镇**村被害人邓某某家,从屋顶天窗进入邓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一千多元及收音机一台。2020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再次爬上邓某某家屋顶想入户盗窃时发现其家已装防盗网无法进入,离开时被邓某某孙子发现,后民警到场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雪颖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