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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安徽省黄山市黟县**镇**村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路**小区**号门面****店内,趁麻将馆老板被害人刘某某不注意,盗走放在吧台上的两条和天下牌香烟。

2019年3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广场**栋**楼的麻将馆内,趁麻将馆老板被害人姚某某不注意,盗走放在凳子上的两条和天下牌香烟。

2019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栋**楼**单元杂物间的麻将馆内,趁麻将馆老板被害人严某某不注意,盗走放在麻将桌上的两条和天下香烟。

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和天下香烟的价格为5520元。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公用品收据、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望价认[2020]01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2.被害人严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双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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