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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10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渝中区解放东路亿佰家超市盗窃了水杯、海飞丝洗发水、开心果、牛肉干等物品,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被抓获。

2020年6月3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邓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在渝中区长江滨江路2 2 0号附4 号的曾老幺鱼庄(洞子鲫鱼)盗窃了江小白酒、小郎酒等酒类。 

2020年6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渝中区望龙门永辉超市内,盗窃了牛浪汉牌牛肉干和川妹子牌牛肉干共计10余包。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了2020年6月5日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等笔录;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斌 

检察官助理:袁旸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因吸毒在重庆市西山坪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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