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因吸毒,于2014年3月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盗窃,于2019年3月2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邵东县**超市地段马路边,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台黑色**牌**型电动车盗走,并骑回放在**乡**村自己家中的堂屋内。经邵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3440元。
当天早上6时许,派出所民警依照被害人陈某某提供的定位,在被告人黄某某家中堂屋内将被盗电动车查获,并当场传唤了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电动车销售专用票据、检验合格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尿液检测结果照片、黄某某指认盗窃的黑色**电动车的照片、领条、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5月1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1页。
3.讯问被告人黄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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