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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7********,汉族,文盲,搬运工。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号。2015年9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进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0月14日因盗窃被进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在进某某民和镇沿港路湖景佳苑一栋二单元门口盗窃一辆粉红色绿源牌二轮电动车,2019年9月30日傍晚被告人黄某某在进某某民和镇沿港路湖景佳苑一栋二单元门口盗窃一辆浅绿色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经进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辆绿源牌电动车价值3990元。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取得被害人舒某某的谅解。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洪富集团厂房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照片、发票及电动车销售专用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祝君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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