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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97********,白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豆腐巷17号大院A2201号门口,利用随身携带的扳手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美利达山地自行车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盗自行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自行车一辆;

2.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发还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被害人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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