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3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55********,汉族,文盲,农民,住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6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至6月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七次窜至西平县重渠乡重渠北街的重庆面条店,将被害人贺某某家放在店门口的成袋面条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面条价值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8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西平县**乡**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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