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住河南省**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豫R*****的别克轿车窜至西峡县**镇**村,黄某某独自下车用撬棍撬开被害人别某某家大门,在其家中盗走两部老年手机和一提卫生纸,后将两部老年手机丢弃,一提卫生纸拿回家中。
2.2020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和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R*****的别克轿车窜至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黄某某独自下车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走两条中华(硬盒)烟,一条云烟(软盒)和玉石手镯、戒指等物品。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条中华香烟、一条云烟于2020年6月3市场价值为1130元。
3. 2020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从李某某家出来后,用撬棍撬开被害人曹某某家屋门,盗窃现金30元和玉石手镯一个,后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6月2日下午,张某某将两条中华香烟售卖于内乡县一“老酒回收”门店,获款550元由张某某用于日常开支。
案发后西峡县公安局将两条中华烟、卫生纸分别发还被害人。2020年6月12日,黄某某家人对被害人曹某某赔偿人民币230元,对被害人李某某赔偿人民币1200元,对被害人别某某赔偿人民币300元,三名被害人对黄某某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曹某某、李某某、别某某的陈述,证人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长清
谢 爽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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