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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苍南县**镇**旁路边,采用拉车门方式,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轿车内的储蓄卡二张和信用卡二张。后被告人黄某甲用所盗取的信用卡在刷卡机上刷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用所盗取的信用卡在刷卡机上刷取现金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葵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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