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庙**镇,住福建省连城县庙**镇**村**路**号。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4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到连城县**镇**街**号楼**梯地下停车库内,盗窃一辆车窗未关闭小车(车号:闽******)内的导航仪。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该导航仪卖给一个收破烂男子,非法获利220元。经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导航仪价值为人民币1440元。
2、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到连城县**镇**街**号楼**梯**室一杂物间内,盗窃停放在杂物间内的弯梁摩托车(车牌号:闽******;品牌型号:大阳牌DY******)一辆。同年6月24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家门口查扣了被盗摩托车,并于7月16日返回被害人邱某某。经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905元。
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1440元,并退出非法所得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连城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照片;
6.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连价认定【2020】15、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3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盗窃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退出赃款及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建斌
2020年9月28日
附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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