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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忠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乡**村**组**号**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房。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号门口停车棚内,窃走被害人邹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黑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部。后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将车辆卖给路人,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二、2019年9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栋**号**物流仓库内,窃走被害人邓某甲停放于此处的蓝色电动自行车一部。后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车辆卖给路人,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三、2019年11月8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栋**号**物流仓库内,窃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黑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部。后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420元的价格将车辆卖给路人,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四、2019年1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街**号**楼楼梯口,窃走被害人邓某乙停放于此处的红色创质牌电动自行车一部。后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将车辆卖给路人,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物流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控视频截图、现场平面图、户籍资料、前科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邓某甲、陈某某、邓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燕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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