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4〕4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31983********,初中文化,个体业主,户籍地西安市临潼区**村**组,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8月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8月5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马某某和朋友在本市碑林区和平路天阙酒吧喝酒娱乐。被告人黄某某趁被害人马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座位上的黑色三星牌SCH-W899型手机(经评估价格为3220元)盗走,被害人马某某遂报警。后被告人黄某某于次日投案自首,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 ;
2.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
4.价格鉴定书;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
6.黄某某户籍资料 ;
7.被害人陈述;
8.证人证言;
9.被告人黄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代理检察员:李 楠
2014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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