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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甘肃省靖远县**镇**村**社**号。2019年12月20日因故意损坏财物、同年12月23日因盗窃均被会宁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同年12月30日合并执行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1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6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靖远县**镇和会宁县**镇多次实施盗窃,盗刷现金36510.55元,银行卡十余张。

1、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窜至会宁县**镇**大酒店附近,盗取被害人马某某小轿车内棕色钱包一个,事后通过POS机多次盗刷所盗银行卡内现金共计11520元到黄某某的邮政银行卡;

2、2019年8月底,被告人黄某某窜至会宁县**镇**街广场出租屋内,盗取被害人万某某棕色折叠钱包一个,事后通过POS机多次盗刷所盗银行卡内现金共计21055.55元。破案后,黄某某的亲属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2000元,并取得谅解;

3、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窃取张某某放在会宁县**镇“**超市”二楼办公室内尾号为9098的农商银行卡一张,并于当日分6次盗刷卡内现金2400元。破案后,黄某某的亲属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400元。

4、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靖远县**镇**巷将高某某小轿车内一黑色手提包盗走,盗得包内三张银行卡后逃离。事后通过POS机试图盗刷一张农行卡中的900元两次都未能成功,成功盗刷走其中一张工商银行卡内的1500元现金全部挥霍。

5、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靖远县**镇中**宾馆北侧**小区,在一辆越野车内盗得一蓝色公文包(包内装有两个钱包、三张银行卡)后逃离。

6、2020年1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会宁县**镇**招待所附近一小区内,盗得两辆小轿车内九张银行卡及车内35元现金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POS机;2.书证;3.证人杨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万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彦虎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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