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越南名字:H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住越南安沛省文振县**乡(尚未查清其国籍,身份系自报)。2019年12月2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经由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凌晨,伙同同案人“某某”(另案处理),携带折叠剪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村**区**巷**号被害人杨某某的住家门口,见被害人杨某某将一辆铃木牌摩托车停放在该处,遂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望风,同案人“某某”持剪刀将摩托车锁头的电线剪掉并接上电源线,将该摩托车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某某”将该摩托车予以销赃并花光所得赃款。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2.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凌晨,伙同同案人“某某”,携带折叠剪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巷**号被害人施某某的住家门口,见被害人施某某将一辆飞狐牌摩托车停放在该处,遂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望风,同案人“某某”将摩托车推到巷口,使用折叠剪刀把锁头的电线剪掉并接上电源线,将该摩托车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某某”将该摩托车予以销赃并花光所得赃款。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3、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凌晨,伙同同案人“某某”,携带折叠剪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村**巷**号之**被害人陈某某的五金厂门口,见被害人陈某某将一辆丰豪牌摩托车停放在该处,该摩托车车钥匙没有拔,遂由同案人“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黄某某将该摩托车推走后启动盗走,赃车价值人民币30元。作案后,同案人“某某”将该摩托车开走使用。归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作案三宗,盗窃数额为人民币30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介锐
2020年3月2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共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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