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峰,绰号“张杰”,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村。2008年1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11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以免费赠送被害人朱某某佳惠超市的消费亲属卡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尔后绑定被害人朱某某微信亲属卡。当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分3次将被害人朱某某的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转出3000元。2020年2月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采取同样手段分4次将被害人朱某某的手机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转出1100元钱。
2020年1月1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虚构转发链接挣积分到佳惠超市兑换现金事实,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的信任,并绑定了被害人胡某某的微信亲属卡。当晚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分5次将被害人胡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转出3000元。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遇到被害人胡某某,被迫退回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盗窃作案的手机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微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贻利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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