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一部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南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陈某甲(已判决)、陈某乙(另案处理)三人共谋去盗窃被害人招某某的电动车,后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甲、陈某乙驾驶摩托车去到湛江市坡头区**镇**村,通过陈某乙在**村公路边看管车辆及望风,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害人招某某家门口望风和接应,陈某甲翻墙进入招某某家围院盗车的分工合作方式,将招某某停放在其家围院内的一辆电动车盗走。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路**酒店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东新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招某某的陈述;
4.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
6.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7.认罪认定具结书;
8.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斌
检察官助理:林日英
2020年10月13日
附注: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共四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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