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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0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1********,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以及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社区****栋**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大润发超市东侧停车坪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台黑色粤******宝马车后尾箱没有关,里面有一个黑色提包,遂将包偷走带回其家中,2月28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将该包打开,发现包内有营业执照、1万元人民币等物后,于下午将其偷走的手提包及包内财物寄存到长沙市芙蓉区好润家超市R-09寄存柜内,并通知了被害人张某某,致使被盗财物没有损失。2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案发现场视频截图、微信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应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890731****;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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