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无职业,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村**栋**。1995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7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8年11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图财在岳某某先后三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7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螺丝刀、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长沙市岳某某银盆岭麓园路中国邮政快递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内的6个电瓶盗走。
2、2019年11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螺丝刀、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长沙市岳某某银盆岭锦绣江山3期5栋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内的4个电瓶盗走;
3、2019年12月2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螺丝刀、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长沙市岳某某银盆岭世贸柏翠湾一期晨光文具店门口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内的5个电瓶盗走,后以175元的价格销赃给长沙市中山路上一摩的司机;
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盗得的4个电瓶已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张某某、罗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坦白,且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伟佳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长沙市鹤辰医院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27496****;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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