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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7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居住地:浏阳市**镇**村**片**组**号。因犯盗窃罪,2005年12月30日、200611月6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和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5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4月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6年6月27日、2017年1月2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分别处行政拘留10日、12日,并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9年5月5日因吸毒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处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犯罪,同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5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2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镇转盘处,见被害人孔某某驾驶男式摩托车路过驶至附近一厕所处停下未拔出车钥匙便进入了厕所,即上前将被害人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摩托车窃走沿**公路骑至浏阳市城区。随后打电话给之前在本市**精神病医院相识的朋友陈某某,以自己手中没钱为由,要陈某某帮忙将父亲为自己购买的一台摩托车进行典当换钱。陈某某在步行街与被告人黄某某见面后,便以80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黄某某窃取的该辆摩托车典当给了本市**路**号“**寄卖行”曾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取得赃款800元后分给陈某某200元,余额600元被自己挥霍。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了被害人。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经6月13日至8月15日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某某目前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实施盗窃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盗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告知意见笔录、摩托车购买发票、信息清单、“**寄卖行”典当票据、扣押发还被盗摩托车清单领条、刑事判决、释放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现实表现证明、现场检测报告、门诊病历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曾某某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摩托车被盗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茂东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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