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91********,瑶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2008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摩托车窜到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冯某某家,用铁棍将冯某某家大门挂锁撬开后进入卧室,将放在矮柜里的19000元盗走。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光忠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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