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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阳台处,翻窗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次卧床头的一部OPPOA83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报案材料、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收费凭证、发还清单等书证;3.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频研判报告;6.被害人的陈述;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秀红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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