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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0********,苗族,文盲,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住宣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撬门进入宣某某***镇**村**组周某某家,在周某某卧室盗走芙蓉王香烟9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25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8日到宣某某公安局李家河派出所投案。

被盗香烟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黄某某另赔偿周某某人民币3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芙蓉王香烟9包(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请求、收条等书证;3.被害人周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宣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5.宣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6.被盗现场视频光盘 1张;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梦瑶

检察官助理:李梅

2020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宣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363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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