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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3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趁王某某在本区 “**”前面草坪睡觉之机,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腿部下面的VIVO Y85手机一只。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电子账单、全国常住人口;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侦查实验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岳翔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6940****

   2.《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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