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区**号楼楼下,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自行车(经鉴定,价值2619元人民币);
2020年5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号楼下盗窃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捷畅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2020年5月13日凌晨3时30许,被告人黄某某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巷**号**公寓楼下,用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捷畅”牌电动自行车;
2020年5月1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区**号楼楼下,盗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雷致”牌电动自行车。
2020年5月20日16时50分左右,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立交往坪地方向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1把;2.书证:人员指纹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销售凭证、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曾某某、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然
检察官助理:刘青青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螺丝刀一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