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方某甲(另案处理)去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上片社区浪尾村云中天网吧,通过丢硬币让被害人捡钱,借以分散被害人注意力的方式,趁被被害人潘某某不备,盗窃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索尼牌手机。
2、2013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方某甲(另案处理)去到坪山区六联社区金碧路2号三楼东风急速网吧,采用上述作案方式,趁被害人叶某某不备,盗窃了其放在电脑桌子上的一部华为P6手机。
3、2013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方某甲(另案处理)去到坪山区六联社区金碧路2号三楼东风急速网吧,采用上述作案方式,趁被害人骆某某不备,盗窃了其放在电脑桌子上的一部三星牌手机。
4、2014年9月7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方某甲(另案处理)去到坪山区南布社区上南路2号南侧二楼云中天网吧十一分店,采用上述作案方式,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盗窃了其放在电脑桌子上的一部小米牌手机。
因上述赃物未追回,价格认定部门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经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监控区域出现的男子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骆某某、叶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图像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片、现场方位示意图;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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