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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5********,黎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镇**村委会**村其丈夫李某甲的叔叔李某乙家中,乘无人之机偷走李某乙的一张信用社银行卡(一卡通,卡号为:621036645500********,户主:李某乙),然后把该银行卡藏放在自己家中。同年的8月4日、8月5日、8月7日分四次从银行的前台和自动取款机取走人民币13700。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丈夫将钱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 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 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深云

书 记 员:熊彬娜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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