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1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组。曾因嫖娼,于2019年8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凌晨、6月27日凌晨、7月11日凌晨、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先后来到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菜市场、上望街道东南菜市场、玉海街道虹南菜市场、玉海街道望江菜市场、南滨街道阁巷沙园菜市场,以贴自己微信收款二维码覆盖商户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林某甲、项某某、杨某某、曾某某、张某某、鲁某某、陈某甲、林某乙、陈某乙、林某丙、潘某某、陈某乙、刘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销售款总计约人民币2500余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瑞安市南滨街道高园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项某某、杨某某、曾某某、张某某、鲁某某、陈某甲、林某乙、陈某乙、林某丙、潘某某、陈某乙、刘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手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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