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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市**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温岭市温峤镇莞渭童村部旁马路,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旁的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及车内现金人民币2840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认定,被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0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1日在温岭市**街道**村**号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盗电动车及部分赃款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天网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静怡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联系方式151********。

2.公安侦查卷贰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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