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1998年8月13日因抢劫罪(未成年人犯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1年8月27日因盗窃罪、抢劫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08年2月25日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脱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0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12日因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1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至建德市三都镇**村**号被害人范某某、徐某某家中,侵入室内后盗走二楼卧室内的西铁城手表一只、银项链一条、黄金狗型挂坠一个、卡地亚牌黄金手镯仿品一只。2019年12月20日,建德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搜查发现被盗的西铁城手表,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表价格为人民币1050元。
2、2019年12月8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至建德市三都镇**村**号被害人陈某某、方某某家中,以攀爬方式从三楼阳台窗户侵入室内,在二楼的卧室内、堂前等处盗走现金人民币5300元,后在一楼厨房内盗走四包南京香烟及一瓶“劲”酒。2019年12月20日,建德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搜查发现被盗的四包南京香烟盒。
3、2019年12月13日晚至2019年12月15日晚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至建德市杨村桥镇**村**号被害人鲍某某家中,以攀爬方式从二楼卫生间窗户侵入室内,盗走二楼卧室内黑色钱包一个,内有世纪联华面值150元的超市充值卡两张价值300元、银行卡三张、身份证一张、市民卡一张和5、6元硬币。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未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殷某某、於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方某某、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建公司鉴(DNA)字〔2019〕223号、231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献军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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