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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61994********,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街道**路2012年8月23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贵州省望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不予执行;2014年9月15日因无证驾驶被贵州省望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1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贵州省望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警告;2017年8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贵州省望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班清明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来到黄岩区江口**街道江东新**村东河头99**号,由黄某某望风,班清明某某撬开门锁后,和王某某两人进入被害人金某某家中,窃走金某某放在裤袋里的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分得300多元。

2、数日之后同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班清明某某来到椒江区葭芷**街道上洋**村南苑**小区1**幢6**号,由黄某某望风,班清明某某撬开门锁进入被害人高某某的家中,窃走高某某放在二楼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及床头柜上的苹果**手机一部(无法估价),后被告人黄某某分得500多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形迹可疑在黄岩区新前**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 被害人金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同案犯班清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不予受理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超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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