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65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大**村**号。曾因盗窃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3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时,被告人黄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天成街道马良村马良悦府小区东首一处配电房旁,将配电房的电缆线用随身携带的电线剪剪断,将剪来的电缆线带至马良悦府小区东边河边的菜地将电缆线外皮剥落。数日后,被告人黄某某将电缆线中的铜线卖给虹桥东垟路边沿途收废品的人员。经乐清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5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浙江南大电缆有限公司产品出库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仕培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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