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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黄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30223XXXX,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XX镇,住封某某XXXXXXXXXX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5月21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鲁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XX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李XX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3日和2月25日,被告人黄XX持被害人李XX遗留的存折,通过无卡取款方式,从封某某鲁岗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上分三次盗取被害人李XX账户现金2000元、2000元、3600元,总计金额7600元人民币。

本案案发后,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黄XX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当日,被告人黄XX将7600元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明、投案自首证明、账户交易明细、离婚协议、离婚证、收到条、领到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XX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XX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等:现场图、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银行取钱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存折中的现金总计金额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X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已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XX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一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又潮

代理检察员:唐欢慧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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