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4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1月1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至苏州市吴某区黎里镇莘塔大街**便利店,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元、香烟1条。
2020年2月15日早上,被告人黄某某至苏州市吴某区黎里镇莘塔大街**便利店内,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200元,价值人民币1172.48元的中华香烟(金短支)2包、黄鹤楼香烟(硬1916)3包、黄鹤楼香烟(硬峡谷柔情)1条、利群香烟(长嘴)1条、黄鹤楼香烟(软蓝)2条、香烟4条。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中华香烟(金短支)2包、黄鹤楼香烟(硬1916)3包、黄鹤楼香烟(硬峡谷柔情)1条、利群香烟(长嘴)1条、黄鹤楼香烟(软蓝)2条(均系照片)等物证;
2. 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某区价格认定局对涉案财物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庄 晶
2020年11月11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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