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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437号 

被告人黄某某,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99********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凌晨,经事先合谋,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至江阴市**镇**公寓**单元南面空地,由李某某拉开驾驶室车门,被告人黄某某拉开副驾驶室车门,二人进入车内采用翻找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赵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520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分得现金人民币200元,李某某分得现金人民币220元,剩余现金人民币100元为二人共同消费使用。

2.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凌晨,在骑电动车带王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已行政处罚)从张家港返回江阴**途中,因电动车缺电,遂放下王某某,自己先骑电动车至江阴市**镇**苑**村**幢北侧停车场给电动车充电,期间拉停放在此处的汽车车门欲实施盗窃,在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白色越野车内有财物后离开,随后又骑车至附近将同伴王某某接来,并告知王某某白色车内有财物。随后,王某某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汽车内人民币5000元及软中华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140元),后王某某在被告人黄某某劝说下将软中华香烟1包放回车内。窃后,被告人黄某某分得人民币4000元,王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元及软中华香烟1包。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在首次被讯问时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收到被告人黄某某家属退赔款人民币2500元;被害人赵某某收到李某某退赔款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卷烟价格说明、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春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江阴市**镇**苑**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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