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7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村**养殖场内盗窃孙某某废钢约2.77吨,后将被盗废钢以人民币6650元的价格销赃至徐州鑫久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废钢价值人民币6094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孙某某损失6650元,取得了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普普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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