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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黄某某,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常州**工程队员工,现住本市**村**工地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10月17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2月13日本院因证据不足(被告人无法到案)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2日该分局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天宁区**地铁工地,采用顺手牵羊手段,窃得该地铁工地处的“HRB400E-25mm”型号的螺纹钢筋700斤,销赃至高某某处,得款人民币600余元。

2.2019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地铁工地,采用顺手牵羊手段,窃得该地铁工地处的“HRB400E-25mm”型号的螺纹钢筋900斤。窃后,销赃至高某某处,得款人民币800余元。

以上“HRB400E-25mm”型号的螺纹钢筋,共计价值人民3008元。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钢筋进购凭据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负责人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以及照片;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海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本市**村**工地宿舍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4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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