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3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20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镇**村**组。2018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到绍兴市越城区**街道**街**号附近,以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D******车内,窃得现金20余元和呼伦贝尔牌香烟2包(于2020年6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已执行完毕)。
2.2020年5月22日3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到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小区**幢楼下,以手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D*****车内,窃得现金4500元,面值100元的中国航天纪念钞3张。
案发后,中国航天纪念钞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附同步录音录像);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烨清
检察官助理 高烨琪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22153****;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随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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