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途经桂平市城区**水电照明经营部(原**宾馆)门口时,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的车头储物箱内的一台Iphone11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5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手机发还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返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连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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