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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镇**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镇**街**号之一的家中,盗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4200元、7包真龙牌海韵香烟及一台华为手机。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真龙牌香烟每包价值人民币50元。

2、2020年3月4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被害人何某某未上锁的大门直接进入何某某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镇**街**号的家中,盗走何某某的金戒指2枚,铂金戒指1枚。经柳州首饰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两枚金戒指均符合“足金”纯度的要求。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枚金戒指总价值人民币6840元。

3、2020年3月8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爬窗入室的再次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镇**街**号之一的家中,盗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40元、4包真龙牌海韵香烟。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真龙牌香烟每包价值人民币50元。

综上,黄某某入户盗窃三起,数额共计人民币11630元。2020年3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从黄某某住处搜查并扣押华为手机1部、黄色戒指2枚、银色戒指1枚,质量保证单1张、红色首饰盒1个、人民币240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雨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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