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9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航惠路航苑中门附近,盗窃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汽车车内的现金人民币5300元及一部价值人民币280元的苹果手机。
2、201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四季花城小区露天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汽车内的两张信用卡及500多元现金。并在2019年12月22日凌晨,使用其中一张信用卡在柳州市柳南区航鹰大道工商银行ATM机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
3、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航月路新翔小区六区5-13号门前,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宝马小汽车内的一个钱包,内有现金180多元及八张银行卡。并在2020年1月4日凌晨,使用其中三张银行卡在柳州市南方花鸟市场附近的老邻居便利店通过小额免密的方式购买了8500元香烟。
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19时许在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柳艳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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