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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6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德保县**镇**街**号,现住德保县**镇**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0日、14日、17日、20日的夜间,被告人黄某某到德保县**镇**石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砍柴刀、老虎钳、剪刀、美工刀等工具窃取石场内的铜芯电线共五次,后将铜芯电线卖给流动小商贩总共获利5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敢

检察官助理:卢倩

2020924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3、案卷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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