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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7********,壮族,文盲,住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平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方孔专(1397766****),平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平果市人民路平果文化公园新平果网站公司附近,盗走被害人宋某某的一辆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两轮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824元。破案后,被盗的两轮电动车已缴回退还被害人。

2、2020年6月7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平果市旧城镇兴宁村兴宁街百汇超市停车场附近,盗走被害人谢某某的一辆宗铃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两轮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293元。破案后,被盗的两轮电动车已缴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宋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天由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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