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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住址广西平南县**乡**村**屯,现住平南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平南县平南镇大将客运中心门前的停车场内发现杨树邦停放在那里的一辆车牌号码为平南G7656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40元)的电门锁匙未拨,即起盗念,后乘无人看管之机,将该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占有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全新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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