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4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某某,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没有逮捕必要,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不批准逮捕;2020年12月17日由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岑某某人民医院住院部八楼物理治疗大厅内,乘无人看管之机,偷走陈某某的一台紫色HUAWEI nova 3i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997626****。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