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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4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住广西灵山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西合浦县**镇**路“某某甲旅社”推门进入**房号间见二被害人方某某、陈某某仍在沉睡,便盗走放在枱上的三部手机,其中被害人方某某被盗二部,一部深蓝色华为手机(型号:mate30,手机号码:187********,深蓝色,串号:8640780********,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3272.50)另一部是黑色VIVO手机(型号:X21A,手机号码:181********,串号:8699390********,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512元);被害人陈某某便盗走一部黑色苹果XR手机(型号:苹果XR,手机号码:191********,黑色,串号:3573960********,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2255元)。被告人黄某某盗窃得手后又进入“某某甲旅社”旁边的“某某乙旅社”以同样手段进入**房号间,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部蓝色华为荣耀OX手机(型号:荣耀9X,蓝色,于2019年1月份以1199元价格购买)。因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丢失参数不详,合浦县物证认证中心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桦

                                  检察官助理:梁大恒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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