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9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合山市**镇**村**屯**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2日被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独自窜到合山市**镇**村**屯**号韦某甲家,发现韦某甲家开着门,客厅中有十余人在打地铺睡觉,遂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三部手机盗走。同日,黄某某将其中两部手机进行销赃得230元人民币,次日在对第三部手机进行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予以扣押。经鉴定,被盗的三部手机价值共计4537元人民币。
2020年6月22日,合山市公安人员在来宾市兴宾区**镇**路**号万龙通讯手机店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同年6月24日、6月28日、7月1日,公安人员分别将被盗的手机发还给韦某丁、韦某戊、韦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被盗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陆某甲、韦某甲、韦某戊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等笔录:陆某甲、韦某戊对黄某某的辨认笔录,黄某某的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农美谢
检察官助理:杨禄华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合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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